| 关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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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23 11:11 文章来源:长春市宽城区经济合作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鼓励税收大户企业奖。年度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区级留用税收在50万元以上,且税收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企业,按区级留用税收总额的3%奖励企业法人,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2、新落户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含总部经济)和原注册在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其中:新落户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含总部经济),第一年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留用收入80%奖励给企业,以后年度纳税额实现比上年实际增长8%以上(含8%),仍按纳税额区级留用收入80%享受税收奖励;原注册在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不含扩容办事处),当年实现税收比上年实现增长8%以上(含8%)的企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按纳税额区级留用收入的80%返给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办、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企业最优惠的税收奖励政策。此项政策执行至2010年。
3、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牵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能持续产生税源和对产业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环保型新开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第一年政府按贷款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4、对引进国内著名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办、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企业最优惠的政策 。
5、对进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总部经济,区级留用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用收入的10%直补给总部,作为入驻的租房补贴(或免费提供场所)。
6、对于新办服务型企业与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7、争取到国家和省、市计划外投资的专项资金,并用于我区事业发展,原则上按争取资金额的1%—5%奖励给相关人员(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该奖项按到款进度,由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